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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定保险销售行为 产品、销售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禁止炒作停售、强制搭售等

科技金融在线 | 2022-07-19

导语
《管理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以保险销售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

7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其中,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保险销售行为原则和分类,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公众教育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

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销售资质条件、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

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

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

第五章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并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附则是对本办法与其他监管制度的衔接、办法解释和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在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同时,《管理办法》提出对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分级管理。产品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销售人员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媒体报道,中保协会也已研究形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规划》提出,根据销售人员职业活动内容,原则上将销售能力资质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资质者仅能授权销售低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第二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中等及以下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第三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第四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同时还可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但必须符合相关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资质要求。

销售宣传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在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等信息,并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准确、全面地提示相关风险,根据测评结果销售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在销售活动中,《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制度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对银保监会规定的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在回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与投保人进行答问,不得有误导、欺骗、隐瞒等行为,并如实记录回访过程。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原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对原保单进行后续服务,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近年来,代理退保黑产事件频发,《管理办法》明确,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细化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优化退保流程,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却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后,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办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银保监会称,后续还将以《管理办法》为基础,陆续出台分领域实施细则,全方位、系统化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同时,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关键词: 保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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