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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全流程、无死角规范保险人员:这些销售乱象,统统禁止!

科技金融在线 | 2022-07-20

导语
银保监会拟发布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全方位、全流程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双方订立的是保险合同。并且要求保险机构对保险产品和人员进行分级管理。

昨天(7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方位、全流程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管理办法》共6章,49条,按照《管理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这也是这个《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之一。

产品和人员分级

《管理办法》第十五和十六条规定,对产品和销售人员进行分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按照此可以理解为某级别的产品,只有对应等级的销售人员可以销售,而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不能销售。

点评:当然,这种级别划分都是保险公司自己掌握,将来是否会由行业标准出台?

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在第二十五条中,也明确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双方订立的是保险合同。

点评:这部分属于现实生活中就经常被一些人诟病的,明明去银行存钱,结果最后买了保险产品。

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对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应当进行事前审核及授权发布;发现保险销售人员自行编发或者转载未经其审核授权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者调整价格。

点评:销售人员不能在自己的朋友圈随便发产品销售内容了,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并取得授权。

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以非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告知本人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全称、执业证件编号。

有下列情形,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的。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投保人应该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形式确认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风险提示、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或者符合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通过电话销售保险的,可以以签署投保单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

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签名。

销售过程可回溯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根据销售方式不同,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对可回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资料,应当做好备份存档。

点评:2017年原保监会曾经发布过《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人员离职不能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并明确告知原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不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原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对原保单进行后续服务,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原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时与其签订协议,要求其就不从事上述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禁止不当代理退保

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

点评:这里强调的是主动开展代理退保业务。也是最近银保监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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