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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科技金融在线 | 2022-11-29

导语
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指出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同时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1128银保监会公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同时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银保监会指出,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或低值高买租赁物、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

银保监会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其中,2022年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即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对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标的公司,应限制其新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且在25%压降比例基础上适度提高压降要求,并采取监管评级扣分等措施。对完成压降比例目标的公司,要持续监测业务风险及合规性,防控向非构筑物租赁业务转型过程中的新问题、新风险。

此外,银保监会要求各银保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坚守本源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要督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制定构筑物租赁业务压降年度工作计划,持续跟进压降工作进展,并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压降工作情况专题报送银保监会非银部。

对不作为、不积极或通过虚假腾挪、瞒报等形式规避压降要求以及新增不符合适格性要求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公司,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压降目标。在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同时,继续严控房地产租赁业务,防止“跷跷板”效应。深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排查问题线索,紧扣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整改和问题查处两手抓,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提升合规意识、稳健经营。

关键词: 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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