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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被罚94万:承保理赔档案、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和讯财经 | 2019-04-03

导语
和讯保险消息 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和讯保险消息 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蓝康孟、农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于鸿涛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被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蓝康孟、于鸿涛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虚列业务宣传费,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时任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直通业务部负责人李慧义、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直通业务部负责人王辉对此承担直接责任。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被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当事人李慧义、王辉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被处罚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蓝康孟 )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5道里区群里第四大道与金江路交口处汇智广场富德大厦16-17层

负责人:李臻

当事人:蓝康孟

身份证号:23010619631214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当事人:于鸿涛

身份证号:23010419730909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农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蓝康孟、农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于鸿涛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问题清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涉及农险档案复印件即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相关承保、理赔档案复印件及系统截图打印件、被检查单位高管人员任职及分工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处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蓝康孟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给予于鸿涛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被处罚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李慧义)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黄玉璋

当事人:李慧义

身份证号:23010419841205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直通业务部负责人

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当事人:王辉

身份证号:23012719801005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直通业务部负责人

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虚列业务宣传费,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时任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直通业务部负责人李慧义、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直通业务部负责人王辉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宣传费报销明细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平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改正,处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分别给予李慧义、王辉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 平安财险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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