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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70岁老人推介购买“非法吸存”理财产品 工行一支行被判赔偿7成损失133万

科技金融在线 | 2021-07-21

导语
由于向老年客户推介购买了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的理财产品,导致老人近200万的投资款打了水漂。最终,工行沈河支行被法院判决承担老人损失70%的赔偿责任。

日前,工商银行沈阳沈河支行(下称:工行沈河支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该支行及法人代表张连双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消令发布于2021年7月16日。

这则限消令的背后,涉及到工行沈河支行与客户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由于向老年客户推介购买了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的理财产品,导致老人近200万的投资款打了水漂。

最终,工行沈河支行被法院判决承担老人损失70%的赔偿责任。

向70岁老人推介的理财产品涉嫌非吸

据裁判文书网今年4月初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年届70岁的老人于某,在工商银行沈阳市府大路支行(下称: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客户经理齐刚的推介引导下,购买了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下称:宏隆投资)的理财业务和产品。

据法院查明,2014年2月24日,于某先是通过网上银行预约汇款方式向宏隆投资账户转款人民币180万元,当日于某又通过网点柜面交易方式存款10万元,随后又通过网上银行跨行汇款方式向宏隆投资账户转款10万元,前后合计向宏隆投资账户汇入190万元。

然而,宏隆投资后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际经营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入狱,造成于某的190万元投资款项未能返还。

企查查显示,宏隆投资成立于2013年8月,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等。该公司有2条严重违法、4条经营异常的记录。同时在2016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公司。

2018年2月,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人力资源部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工行市府大路支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管辖单位工行沈河支行承担。

于是,损失造成后,于某将工行沈河支行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投资款项1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工行沈河支行被判承担70%损失

二审庭审中,对于于某向工行沈河支行追偿的行为,工行沈河支行并不认同。

工行沈河支行辩称,于某与工行沈河支行无任何理财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理财合同纠纷;于某进行理财及其它交易或委托他人进行,均是自身行为,应由其承担全部后果。现于某的损失已经由长春市法院判决由其他人进行赔偿。于某与理财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由刑事案件认定,而该理财公司与工商银行无任何关系,工商银行从未代理过该理财产品,因此于某的损失与工商银行无关。

对于工行市府大路支行是否向于某推介了案涉理财业务和产品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工行市府大路支行承认齐刚是其客户经理,于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于某在和齐刚沟通交流关于案涉投资理财的问题,齐刚先是告知于某案涉理财公司的经营状况,后要求于某将案涉款项银行交易的明细打印出来,以证明于某将案涉款项实际投资到宏隆投资并耐心等待,后于某请齐刚帮助打印银行交易明细。

工行市府大路支行也承认,齐刚自述向于某介绍过业务。

二审法院表示,基于工行市府大路支行承认及齐刚自述事实的佐证,该录音证据证明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客户经理齐刚向于某推介并引导购买了案涉理财业务和产品,因此于某才将案涉190万元汇入宏隆投资。

对于承担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指出,工行市府大路支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未对担任一定职务的员工进行必要的监管,导致齐刚并未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办理理财业务。尤其对年纪较大的客户,未尽到充分的如实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故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对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应承担资金损失190万元的70%即133万元的赔偿责任,认定于某自行承担资金损失190万元的30%即57万元。

由于工行市府大路支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管辖单位工行沈河支行承担,故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工行沈河支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工行沈河支行赔偿于某人民币133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键词: 工商银行 理财产品 非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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