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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消金再因合作机构管理不慎被罚 此前因类似问题遭通报

科技金融在线 | 2026-01-04

导语
近年来,监管越来越重视消金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间合作业务的规范性。

近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显示,因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招联消金被罚50万。

招联消金成立于20153月,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由招商银行和中国联通共同组建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前海,注册资本100亿元。

本次被罚并不是招联消金第一次因为与合作机构的管理被罚。

202010月,原银保监会消保局就曾通报其存在营销夸大误导、合作商管控不力等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20222月,该公司因营销宣传夸大误导、催收行为不当等八项违规,被处以290万元罚款,其中就包含对合作商户风险管理不到位的同类问题。

近年来,监管越来越重视消金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间合作业务的规范性。

对于消金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前的合作,2024年修订执行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曾提到,消金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上述《办法》要求,消金公司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营销宣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消费金融公司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并要求合作机构不得将合作事项转包或变相转包。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也要求,消金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

此外,去年4月,金监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

虽然《通知》是针对银行制定的,但是金监总局表示,消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参照执行。

在《通知》中,金监总局也提到,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未来,消金公司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合作中,更应该注重业务的规范性,特别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招联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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