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5-07-16
2022年3月,“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曾经一度冲上热搜。
如今,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储户起诉工商银行三家分支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工商银行称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是由于犯罪导致,与银行无关。
电脑软件伪造存单 盗取2.53亿存款
出生于1977年的梁建红曾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梁建红指使私人助理时蓓、黄雨凤伪造了大量的存单、余额对账单、银行流水等银行票证。两人均使用电脑软件编辑、套印,以及伪造银行营业网点公章的方式伪造上述银行票证。
2019年5月21日,时蓓向警方自首,承认她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经鉴定,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据统计,梁建红与时蓓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2021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时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黄雨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而梁建红所在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2020年8月也被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处罚,其中对梁建红作出行政处罚,其主要违法事实有严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涉嫌犯罪依法被逮捕起诉,并被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同月对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作出处罚,主要事实为内控管理不到位,对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不足;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并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究竟谁的责任?
如此大额存单造假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22年3月18日该银行发布的微博公告指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工商银行这一说法没有得到受害储户认同。
受害人认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当初跟我们介绍时说的还是副行长”。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VIP贵宾接待。
有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如果梁建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广西南宁苏先生自2019年1月到5月,先后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存款8笔,累计4660万元。苏先生称,每次都是在梁建红专用VIP客户接待室见面,“银行工作人员都很尊敬她,都叫她梁行。”苏先生说,看到梁建红的做派,加上工商银行品牌,所以对此事并不怀疑。
目前,涉案储户将工行的三家分支行告上了法庭。由于案涉及储户众多,经法庭沟通,决定选取其中一个储户的情况作为典型案例先行审理。
7月15日上午,涉案储户蔚女士起诉工商银行三家分支行案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
蔚女士称,2019年2月22日11时15分,该储户在工行南宁分行办理了一笔个人大额储蓄存单业务,存款金额为54万元,存期3个月。南宁分行出具了大额存单并当场予以封存,后交给该储户。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储户才得知存单系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出具,且时任南宁分行的金融业务部经理梁建红,在该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在2019年2月22日12时,在工行枫林路支行将之前的大额存单内的资金转出。
蔚女士认为,自己与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南宁分行作为储蓄存款的接受方,以及南宁市民族支行的直接上级机关,枫林路支行作为案涉存款的转出方,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储户产生重大损失,所以三被告均应对储户本金及利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蔚女士要求上述三家分支行支付存款本息约58.6万元。
蔚女士代理律师周兆成介绍,本次原告方向法庭提供36组证据。主要证明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由于银行存在管理漏洞和过错,具体是内控机制失效、对员工行为监管不力等,银行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才导致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据悉,工行代理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是由于犯罪导致,与银行无关。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此次开庭只是证据交换。下次开庭时间,将择日通知。
一直以来,银行存款被视为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但是近年来,类似的“内鬼”作案导致存款失踪的案件,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两次。
且不说骗子是否有赔偿能力,一旦骗子锒铛入狱入狱,被骗的人又如何去找他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