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5-06-23
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6月16日,金监总局公布,决定废止以下四部规章: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三、《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2004年12月16日于原银监会第30次主席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在2005年11月26日由原银监会颁布的工作规范。
《银行业立法规划》是2008年原银监会颁布的规划。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原保监会为规范其规章制定工作,促进保险行政立法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规章质量而制定的重要规章。2013年11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由原保监会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