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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总局废止部分规章

科技金融在线 | 2025-06-23

导语
本次废止的四部规章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616日,金监总局公布,决定废止以下四部规章: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三、《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20041216日于原银监会第30次主席会议通过,20041229日发布,自20053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在20051126日由银监会颁布的工作规范。

《银行业立法规划》是2008银监会颁布的规划。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保监会为规范其规章制定工作,促进保险行政立法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规章质量而制定的重要规章。201311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由保监会发布,自201411日起施行。

关键词: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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