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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 北京银行被索赔的金额少了

科技金融在线 | 2026-05-15

导语
根据公告,原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等合计51.54亿元,变更后为37.47亿元,减少约14.07亿元。

日前,北京银行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显示,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该行此前涉及的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案(案号为(2025)苏05民初450号)出现新动态,原告申请变更该案诉讼请求金额。

从变更诉讼请求情况来看,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147,309,935.83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544,192.98元,印花税为5,147,309.94元,合计5,154,001,438.75元。

而本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则为,请求法院判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3,741,822,748.1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122,546.82元,印花税为3,741,822.75元,合计3,746,687,117.67元。其他诉讼内容无变化。

根据此前相关公告,该案共有11名被告,包括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康得投资集团,钟玉,徐曙,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宇龙汽车,联合信用评级,恒泰长财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案曾于2022年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去年5月移送至苏州中院受理,系存量案件,仅涉及管辖法院变更,诉讼请求等未发生变化。

对于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北京银行称,本案系存量案件,本次仅涉及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经初步评估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关键词: 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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