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6-03-16
综合融资成本不断压降的背景下,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小贷公司、消金公司在内的贷款行业在“
315深夜”再次迎来重磅监管政策,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表,以及线上消费场景下分期付款页面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例,将以适当方式下发给各类贷款机构。
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去年底,《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正式下发,最核心硬性要求就是,所有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新发综合融资成本年化超过24%的贷款。
在24%的硬性红线之上,监管划定了小贷行业的长期合规锚点:
所有新发放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最晚应于2027年底前,要逐步降至1年期LPR的4倍以内,这也是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按照最新一年期LPR为3%计算,4倍应为12%。
这份指引的监管范围,不只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部可参照执行。
此次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是对贷款行业融资成本进行彻底“阳光化”,让隐形收费无处遁形。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时,应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项息费,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然后加总计算得出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1、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2、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3、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
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