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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信诈骗收割的大学生:骗子让我去分期乐贷款

金融科技情报 | 2019-06-27

导语
金融科技情报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多地警方在微博上发布新型诈骗提醒,称【注意!新型诈骗来袭,帮你注销“校园贷”、”分期乐”! 】

金融科技情报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多地警方在微博上发布新型诈骗提醒,称【注意!新型诈骗来袭,帮你注销“校园贷”、”分期乐”! 】

(来源:微博截图)

近日有网友反映,自己接到一起陌生来电,对方称:因国家政策调整,严禁大学生办理网贷业务,需要配合将某网贷平台的账号进行注销,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

实际上,该骗局系不法分子假冒网贷平台客服人员,以注销账号为由,诱骗受害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借款,之后以“冲抵额度”的名义,诱骗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账户。

也就是说,根本不是注销账户,而是骗子让你先借钱、再骗你!

警方提醒,接到此类电话后,可登陆官方平台进行咨询、确认对方身份,切勿轻信对方进行任何注册、借款、转账操作,如发现上当受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大学生小刘(化名)就是其中一名受害者。小刘被骗总计4300元,涉及分期乐和招联消费金融两家平台。

据其回忆,5月4日下午,他接到一位自称是分期乐客服的电话,电话中得知自己在分期乐上注册过账户,现在因为政策变动,禁止向大学生发放贷款,需要其配合注销该账户,否则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但是要想注销这个账户并不容易,需要先在分期乐上借款,将之前的额度清空后才能注销。

涉世未深的小刘,对这名客服的话深信不疑,并按照对方的指示,在分期乐上申请了3000元的借款。很快,这笔贷款就足额发放到小刘的银行卡中。

然后,小刘在对方的指引下,将3000元打到了对方指定的账户中。

此外,小刘还以同样的方式在招联消费金融上申请1300元的贷款,并转给对方。

在小刘转账成功后,对方表示:账户注销成功后,会再联系他。

然而,直到第二天,小刘也没有接到对方的再次来电。此时,他才意识到被骗了,随后他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

(来源:小刘供图)

据小刘介绍,在报警后,他也致电分期乐官方客服将自己的遭遇告诉对方,并表示自己是在校大学生,无力承担这笔损失,希望能够给予减免。分期乐客服则要求小刘提供报警回执单。

小刘按照客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分期乐官方客服则让小刘耐心等待,并表示会将此事上报给领导。

转眼间一个月过去了,小刘也没有等到分期乐官方客服的回复,眼看着还款日即将到期,无奈的小刘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父母知道这事情后,拿着我的账单资料去找分期乐,要求协商解决此事,毕竟我也是受害者。在我父母的极力要求下,分期乐给我免去了400元的手续费,只让我归还本金3000元。”小刘说。

(来源:小刘供图)

事实上,小刘只是这起新型诈骗的受害者之一,根据泉州反欺诈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仅4月份,就有20余人受骗,人均损失近3万元,其中包括多名在校大学生。

讽刺的是,即便是诈骗者都知道现在国家政策不允许向大学生开展贷款业务,那么分期乐与招联消费金融为何却视而不见,依然给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小刘告诉金融科技情报,在整个贷款过程中,除了要验证身份证、手机号和银行卡信息外,两家平台均未出现任何关于禁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提示信息。

试想一下,在这类骗局发生过程中,如果小刘有足够的防患意识,或者分期乐真的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不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规定,那么,这类骗局也无法实施。

但是,骗局已经发生,没有那么多如果。如今,出现这样的后果,难道只能让像小刘这样的在校大学生来承担经济损失么?

或许,分期乐会辩称自己是与金融机构合作,贷款资金来自金融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是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那么,分期乐真的就没有过错吗?

2017年,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今年以来,关于校园贷死灰复燃的问题,已经先后引起多家媒体的注意,甚至在前不久,全国人大代表王连灵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整治校园贷乱象不能手软》,可见,校园贷问题已经死灰复燃。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

141号文中,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第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第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在141号文下,分期乐与金融机构合作,最终放款的是金融机构,这一模式看似并无问题。

但是,问题是分期乐是否有放贷业务资质?

同时,141号文特别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小刘还向金融科技情报出示了在分期乐以及招联消费金融两家平台上的借款账单和还款截图。

(来源:小刘供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小刘在分期乐上借款资金来源招联消费金融公司,意味着在这笔贷款过程中,招联消费金融是分期乐的资金合作方。

金融科技情报发现,这两笔借款资金均来自招联消费金融。而诡异的是,在还款时,却有一笔3000资金流向了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小刘在分期乐上借款本金。

(来源:小刘供图)

在此过程中,分期乐明显违背了141号文要求的“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此外,分期乐是否已经取得放贷业务资质,也是本事件中的关键。如果分期乐无相关放贷业务资质,那么,就涉及到非法发放校园贷,这是监管早已明令禁止的。


关键词: 分期乐 校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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