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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保险偿付能力结果出炉 7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科技金融在线 | 2021-09-06

导语
9月6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二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第二季度末,179家保险公司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

96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二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情况。

此前,810日,银保监会公布2021年二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7万亿元,同比增长4.2%。赔款与给付支出7531亿元,同比增长21.4%不过,当时并没有披露二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情况。

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31%

数据显示,2021年第二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相比于一季度,两项指标都略有下降,第一季度末,两项指标分别为246.7%234%

具体来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5.7%286.8%307.4%,一季度三项指标分别为238.6%285.4%336.2%。其中,再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最多,为28.8%

7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风险综合评级中,二季度末,有95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6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相比于一季度,A类少了5家,B类多了4家,C类多了1家,D类保持不变。

1月,银保监会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要满足三个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得低于B类。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可以看出,二季度,有7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其中,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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