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3-12-19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
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曾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时间已经过去了10年,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需求。此次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
一、新管理办法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
1、注册资本从3亿元提高到10亿元
旧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亿元,新管理办法提高到了10亿元。
2、主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能低于50%。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解释认为,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而且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3、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在消费金融公司的持股比例,新管理办法要求从以前的15%提高到了30%。
此外,新管理办法对于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营业收入(非金融机构做主要出资人)有了更新的要求,均比之前有一定提高。
不过,主要出资人是境外金融机构的,门槛有一定降低。旧管理办法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
新管理办法取消了这条限制。
二、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
所有消费金融公司都可经营基础业务,包括: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专项业务则需要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内容包括: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三)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设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新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消费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
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更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四、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
新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审慎评估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
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确保其有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充分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进行管理,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对催收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可追溯,相关数据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五、建立定期信息披露机制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四)杠杆率不得低于4%;
(五)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六)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监管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新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