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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列明业务九大禁止行为

科技金融在线 | 2024-02-06

导语
相对2007年版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不小变化:特别强调公司治理,对股东的管理与义务也有细致说明;信托文化与薪酬管理均被写入其中,要求信托公司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等。

据证券时报,监管部门近期向信托公司下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相对2007年版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公司治理,对股东的管理与义务也有细致说明;信托文化与薪酬管理均被写入其中,要求信托公司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等;在信托资产使用方式中,贷款功能得以保留;要求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且不再有总额比例限制。

其中,新规对股东的管理与义务有多处强调。《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九条“股东义务”显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多项义务并在信托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者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规定限制;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托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信托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的股东义务要求,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承诺通过补充资本、回拨历年红利、流动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实施救助。

《征求意见稿》列明了信托业务的九大禁止行为,其中包括资金池业务和某些通道业务。

具体来看,九大禁止行为包括:

(一)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

(二)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三)提供无实质服务内容,或者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四)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机构注资等;

(七)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八)侵占信托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 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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