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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内蒙古3分支违法吃8罚单 涉嫌违规放贷

科技金融在线 | 2019-12-05

导语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违规发放贷款,刘明、高宗胜、孟和平、梁志强、张凤槐为相关责任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文杰为相关责任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违规迟报案件信息,井久泉、庞卫东为相关责任人。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30号)显示,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违规发放款,刘明、高宗胜、孟和平、梁志强、张凤槐为相关责任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文杰为相关责任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违规迟报案件信息,井久泉、庞卫东为相关责任人。

中行内蒙古分行被处罚的原因主要为:存在以行长办公会形式取代本行授信“三位一体”审批流程违规发放贷款、为信托贷款出具兜底“抽屉协议”导致违规发放流贷、授信审核评估不审慎等行为。

内蒙古银保监局对5位主要涉事人员给予处罚,刘明、孟和平、张凤槐分别被罚8万元、10万元、6万元,高宗胜、梁志强被给予警告。

据悉,商业银行“三位一体”信贷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信贷评估、授信评估、贷款评估。

“银行经营实际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三位一体的信贷评估能够对贷款项目风险进行管理,从而提高贷款质量及防范贷款风险。”某业内人士对记者称,以行长办公会形式取代,无疑将积聚较大风险隐患。

除此之外,内蒙古银保监局还对中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中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给予处罚。具体来看,因违规迟报案件信息,中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两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监管部门对中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相关责任人王文杰处以罚款6万元。

据悉,内蒙古银监局于2014年11月核准王文杰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于2013年11月核准孟和平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行长任职资格;于2012年2月核准高宗胜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关键词: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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