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1-03-10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非常必要。
对个人破产持支持态度
目前我国破产法,只能企业破产,个人不能破产,而执行不能的案件中自然人性质的债务人占了六七成。对此,刘贵祥表示,个人破产实际是为创业失败、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提供一个走出困境、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他也提到如何平衡好与债权保护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实践方面,近期,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了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前不久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条例。刘贵祥表态这都是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同时,他指出,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
此前,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不仅不主动履行,还想方设法规避执行。刘贵祥指出,人民法院针对各种执行失信行为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独具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执行机制、执行模式。
首先,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体制优势,形成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方面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格局。
其次,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建立覆盖全国及所有财产形式,四级法院都能应用的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解决查人找物问题。
再次,建立有60多个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体系。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通过限制出境、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心有所戒,行有所敛,违有所惩。
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共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执行难度总体趋缓。
各地纷纷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据了解,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此外,“办理破产”情况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
此前,浙江、深圳等地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入手,纷纷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5月8日,台州中院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8月26日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3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
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最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除了制度上的探索,还有实践方面的探索。2020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例,案例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