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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5个类别,实行分类监管

科技金融在线 | 2023-02-03

导语
根据《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拟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调整其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投资业务。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就《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办法》)向行业征求意见。

根据《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拟分为类、类、类、类和类共5个类别。

(一)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

(二)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

(三)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

(四)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

(五)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此前,在去年5月,银保监会向行业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部门拟每年对人身险法人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将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

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调整其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投资业务。

在业务范围方面,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将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类、类、类、类和类五类公司,能开展的业务范围会依次收紧。

其中,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 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Ⅲ类公司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经营区域方面,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

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类公司和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投资业务方面,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

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

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限制开展相关资金运用业务。

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分类监管办法》明确,人身保险公司存量投资资产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最新《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人身保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不经营国内商业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不参与分类监管,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投资范围由监管机构按照审慎原则依法依规确定。成立时间不满 1 年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投资范围由监管机构按照审慎原则确定。

关键词: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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