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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脑损伤患者签下10年2000万天价保险 家属要求退保遭拒

长江云新闻 | 2024-04-02

导语
据武汉市民赵女士反映,她的丈夫邓先生是一位重度脑损伤患者,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2000万的“天价”年金保险,一年后,他的家人偶然得知此事,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却遭到拒绝。

来源:长江云新闻

“一个经常住院,连话都听不明白、说不清楚的病人,怎么就突然给自己投了一份102000万的天价年金保险的?”

近日,武汉市民赵女士致电长江云新闻热线(027-87122222)和湖北经济广播《金融服务热线》反映,她的丈夫邓先生是一位重度脑损伤患者,20229月份,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102000万的“天价”年金保险,一年后,他的家人才偶然得知此事,感到十分震惊,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却遭到拒绝。

住院期间 身患重病的丈夫竟给自己买了一份“天价年金保险”?

“丈夫治病要花钱,孩子还在上大学,家里开销特别大,协商两年了,保险公司明明有问题,就是不肯全额退保费,我真是没办法了。”322日下午,记者刚到赵女士家,她便流露出深深的无奈和焦虑。

(邓先生签订的“天价”保险合同)

随后,赵女士翻出两份材料递了过来,其中一份就是丈夫邓先生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记者看到,该保险名为“华泰金鼎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时间为202291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邓先生,基本保险金额为34.4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交费期间为10年,标准保费为200万,交费方式为年交。

赵女士告诉记者,丈夫自2020年生病以来,已经发生过三次脑出血和多次脑梗,还有糖尿病、高脂血症、动脉粥样硬化等高危疾病,这些年病情一直很严重。“当时是20229月份买的年金险,在这之前的几个月,老邓每个月都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824日才刚出院,转头没过几天就签了合同。”对于丈夫毫无征兆干的这件“大事”,赵女士坚称:“肯定是保险公司‘诱导’的。”

(邓先生的部分住院记录)

记者查看了赵女士准备的另一份材料,这是邓先生从20226月份到11月份多次在湖北省中医院、同济医院住院、出院的病案记录。根据病例诊断显示,邓先生患有脑梗死、偏瘫、高血压3级、动脉粥样硬化、糖尿病、胆囊结石、肾结石等多项疾病。

(邓先生的MMSE评分)

“这份20229月下旬的出院记录显示,老邓的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评分为23分,正常区间应该在27-30分,这说明他的认知能力低于常人,怎么就突然买了一个这么贵的保险?”赵女士质疑。

家属愤怒:保险公司完全是趁人之危

在客厅里记者见到了赵女士的丈夫邓先生,他上午刚在医院检查完身体,记者与邓先生简单交流几句后发现,他的表情比较木讷,反应能力迟钝,对于一些提问似乎不能完全理解,回答也是口齿含糊不清。

记者:“买这个保险,您当时清楚是什么吗?”

邓:“不太清楚,说买就买了。”

记者:“签单的时候家人知道吗?”

邓:&*%#@……”

“这几年他的状态一直是这个样子,交流起来比较费劲,智力也有些受损。”赵女士在一旁解释,今年丈夫的情况稍微好一些,就在家休养,但也要定期复查。

看着眼前的丈夫和手中的“天价”合同,赵女士欲哭无泪,她告诉记者,生病之前,老邓在外地经营矿泉水生意,收益还算不错。自从2020年生病后,生意一落千丈,看病就医的费用剧增,家里哪有钱买这么贵的保险,现在仔细回想事情经过,她觉得对方早有预谋。

“业务员龙某和丈夫是恩施老乡,但此前不认识,2021年底,龙某找到我关心丈夫的病情,我就介绍他俩加了微信。20225月份,一位恩施老乡请我们吃饭,没想到桌上还有龙某和他的四位同事,其中一位是华泰恩施分公司的负责人,姓马。”赵女士说,后来查看丈夫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才发现,从6月开始,龙某和马某开始向丈夫介绍保险业务,多次在医院楼下或者找地方见面对接。直到91日签单缴保费,自己始终被蒙在鼓里,毫无察觉。

(赵先生和龙某的聊天记录)

让赵女士更加气愤的是,对方明明知道丈夫患有严重的脑部疾病,且经常住院。“马某还去医院看望过老邓,这种情况让他买保险,完全是乘人之危。”

家属质疑:合同签订涉嫌多项违规

直到去年5月,听到丈夫无意间嘟囔没钱交保险了,赵女士这才发现家里的银行卡里少了200万,看到保单的那一刻,她崩溃了,“现在这个情况,我们一家三口一年哪有200万去交费?还要持续十年。”

保险是与龙某、马某签的,赵女士意识到丈夫可能私下被“诱导”投保了,于是第一时间联系两人,希望退保、退钱,“马某表示,按合同规定,退保需要按现金价值计算,得扣掉我们一百多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先后四次向华泰公司北京总部提起申诉,并无实质性进展。

在赵女士看来,这份“天价”保险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应该全数退回所交保费。

(健康告知和财务告知)

第一,健康告知违规。马某和邓某明知丈夫是“带病体”,依旧让丈夫签下巨额保单,并缴纳首期保费200万。在保险合同中,健康告知资料一栏,明确问到“您是否曾经或现在有下列疾病或残疾”,选项中就包括脑卒中、严重高血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等多项疾病,投保人患有这几样疾病,但选择栏勾的却是“否”。

第二,财务核保违规。高达2000万的巨额保单,保险公司是否考虑到了投保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核保是如何通过的?在合同的财务告知材料上,投保人年固定收入显示高达1200万,主要收入来源有私营、房屋出租以及银行利息三个渠道,这个数字从何而来?

第三,未签回执违规。丈夫投保后,业务员未曾让其签署保单回执。

保险公司回应:投保为邓先生主动要求,一切手续合法合规

长江云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某,他表示,赵女士所言非实,投保人邓先生和龙某此前就认识,只是中间“失联”了一段时间,也确实是在5月份的饭局上,他和邓先生结识,但购买保险,是对方主动要求。“邓先生是私营企业家,本就是同业公司的高净值客户,也有类似保单,基本交满了。6月份,邓先生说考虑到公司后续经营形势可能不太理想,想归拢现金流,投资金融理财,诉求就是投保一段时间后,每年有年金返还,能满足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保险到期后,所交的保险金能全部返还。”

马某介绍,邓先生的这份年金险主要包括三项责任,第一是以年金返还,正常来说,从第五年开始,每年有34.4万的年金返还;第二是现金分红,公司每年给客户进行分红,但额度不确定;第三是主合同到 20 年期满时,2000万保费,将一次性还给投保人。

对赵女士的提出的几点质疑,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某回应称,投保期间,他们并未察觉邓先生和常人有所不同,思路清晰、交流顺畅,还能开车;去医院看邓先生是以为他在进行常规体检;至于邓先生当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交由专业部门鉴定。

“至于合同中健康告知选项填否,是因为投保人购买的年金险不属于保障性保险,保险公司也无法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体情况,业务员在录单过程中,是询问告知,客户回答否,则默认对方没有健康问题。”

马某还表示,根据现有监管规则和公司投保规则,保单风险保额达到 100 万以上,才会进行财务调查,这是对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标准,“华泰金鼎”年金产品没有风险保额,达不到相关标准。因为客户的年收入至少要是其年交保费的 5 倍以上,业务员当时询问邓先生后对方告知可以填写1200万。

对于投保人家属提出的未签回执单、隐瞒家属等问题,马某解释,签单时除了询问客户相关问题,业务员还要告知合同具体条款、相关风险等,最后投保人要签字确认,回执于9月中旬送至邓先生家中,赵女士当时不在家。“投保期间,邓先生未要求妻子出面,赵女士也没有出现在保单当中,所以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知会邓先生之外的任何人。”

记者询问在签署保险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聊天记录或者视频、音频等相关证据?马某表示,当时沟通业务主要在线下进行,问询和细则告知服务均没有录视频和音频。“对于未满60周岁的投保人,湖北暂未统一要求双录,邓先生当时是55岁,我们确实有所疏忽。”对于这一说法,记者并未在网上找到相关规定。

最后,马某坦言,关于投诉人赵女士全额退保的诉求,他们跟总公司汇报过多次,但确实做不到。

监管部门回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0239月起,赵女士多次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恩施监管分局回函称,关于赵女士反映的投保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签单时未提供真实报告、未进行财保核查等违规行为缺少必要证明材料,根据现有证据均无法认定。

对此,赵女士不能接受,“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效认定?调查期间,没有任何人找我问过相关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给记者的书面回应)

针对赵女士的疑惑,记者联系上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恩施监管分局,对方表示,他们曾两次致电投诉人,邀请其到分局查阅档案,对方拒绝。至于华泰保险公司是否有违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经分局调查核实,未发现相关业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存在职务违规或其他违规嫌疑。

尽管申诉和举报无果,但赵女士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在去年10月份和年底,先后两次打来电话就退保金额作出让步,“第一次说让我们认30%的损失,少退60万,第二次提出可以单独将龙某的个人提成退还给我们,我都拒绝了。”

律师:保险“定对交费方式”存在问题 有诱导投保人签订合同嫌疑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弛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业务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误导,一旦构成欺诈,投保人可以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另外,投保人的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评分较低,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年金保险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的保险产品,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能获得经济收益。

张驰律师介绍,保险公司推荐相关年金保险时,应充分考虑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应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退休计划等因素,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年金保险产品,但对于邓先生的这份“天价”年金险,是否真的适合他?包括其签订的交费方式也有待商榷。“一年200万保费并非小数目,连续交10年压力不可谓不大。邓先生投保时年龄已有55岁,还有5年就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是企业家,但公司也可能面临经营不善、破产等风险,收入并不稳定,十年时间,邓先生能否保障一直正常交费,是存在风险的。”张律师告诉记者,就本案来说,在“定对交费方式”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对于55岁的私营企业主来说,应该用小额分次趸交的方式,有条件就趸交一个,而不是10年的长期缴费。

张律师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应该深度了解客户,经过风险评估调查后,把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保险消费者,要保证他们的知情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其能够理解、接收所推荐的产品的信息。保险公司也应按照规范进行核保及生存调查,就本案年金保险而言,财务核保及生存调查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年交保费,本案年交保费金额巨大,应该启动财务核保及生存调查。

湖北湖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慧东则表示,本案当事人经医学鉴定为认知能力障碍人士,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如果其妻子对上述购买保险的行为不追认,当事人可起诉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业务员及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缴费以及后来的签署保单回执这几个关键环节,都有意避开投保人妻子,可侧面证明保险公司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辨别出当事人存有认知障碍,而故意诱导其订立合同,也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追责。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系副教授董志华看来,这起天价保单风波,双方各执一词,投保时也没有进行“双录”工作,这在客观上也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为了顺应最新的监管要求,包括江苏、安徽、重庆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先后实施人身险领域“全面双录”政策,全面双录,将有效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从源头减少保险消费纠纷产生的可能性。董志华呼吁,湖北省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尽早推行“全面双录”政策,为保险消费领域的透明化提供政策支撑。

此外,这起保险消费案例中,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都是邓先生一人,这也是业界有争议的地方,如果对于这种巨额保单的签署,需要有家属签字确认的话,也可避免类似消费纠纷的产生。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赵女士提出,希望在媒体记者的见证下,和当事业务员龙某以及分管领导马某进行当面沟通、协商,对此,龙某表示,建议投诉人赵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将维权到底。后续情况,长江云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

关键词: 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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