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2-04-22
日前,河南渑池农商银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执行标的为7140元。
凑巧的是,近期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河南渑池农商银行因侵犯一80后男子的名誉权而被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河南渑池农商银行支付男子鉴定费的金额也是7140元。
这场纠纷始于该男子在河南渑池农商银行被多次贷款,最后因一笔3万元的逾期贷款而被该行送上征信黑名单,影响了正常金融生活。
事实上,河南渑池农商银行此前已被法院多次列为被执行人。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信息显示,自去年12月份以来,河南渑池农商银行已先后5次遭到当地法院强制执行,被强制执行总金额为3.27万元。
80后男子“被贷款”3万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80后男子张某在河南渑池农商银行“被贷款”的经历公布于众。
去年6月,张某去银行办理贷款,对方告知其无法办理贷款手续,原因是张某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之后,张某去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发现自己在河南渑池农商银行存在过多笔贷款记录。
其中,2008年先后在河南渑池农商银行贷款3万元、1.2万元、1万元,三笔贷款已全部归还。然而,2009年4月在河南渑池农商银行处的一笔3万元贷款,显示一直未还,为呆账状态。
也正是因为这笔不良贷款,张某被河南渑池农商银行以“失信人员”名义送上央行征信黑名单,从而导致张某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张某认为,河南渑池农商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未尽审查注意义务,使得自己无端背负债务,致使征信不良,导致自己无法贷款,增加了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于是张某将河南渑池农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名誉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判消除不良、支付鉴定费
对于张某的诉求,河南渑池农商银行辩称,张某在其处存在3万元贷款的事实,且未实际偿还。一方面在贷款材料中有张某签字及印章,另一方面,2009年的3万元贷款事实上是对2008年3万元贷款的借新还旧。
同时,河南渑池农商银行表示,自己并不存在侵犯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对其主张的1万元赔偿也不认可。
针对河南渑池农商银行的辩词,张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贷款资料中的签名进行鉴定。然而,经鉴定中心鉴定发现,相关贷款材料中“张某”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书写。
由此,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经鉴定并非张某签订,河南渑池农商银行在签订合同、发放贷款时未能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致使张某征信呈现不良记录,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张某名誉,对张某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张某支出的鉴定费7140元,要求由河南渑池农商银行承担的诉求也予以支持。
但是,张某要求赔偿1万元损失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理由是个人征信系统是一个不对外公开的相对封闭的信息管理系统,传播范围有限,且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因该记录有所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河南渑池农商银行消除张某因3万元逾期贷款而形成的不良征信记录;并向张某支付鉴定费7140元。
资料显示,河南渑池农商银行的前身是渑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1年6月经批准改制为渑池农商银行。
去年11月初,河南渑池农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获得三门峡银保监分局批复同意,同意其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5521万元变更为41771万元。
由此,河南渑池农商银行的注册资本将增加2.625亿元,相比此前翻了近2.7倍。
不过,该批复下发已近半年之久,河南渑池农商银行目前的注册资本仍显示为15521万元,注册资本的更变事宜似乎未有进展。